【起因】
自然人A和自然人B通过各自实际控制的公司合资成立E公司,A担任E公司总经理,B担任E公司执行董事,C为E公司财务总监,D为E公司监事。在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A认为B和C挪用了E公司融资资金1.8亿元,遂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向E公司监事D提出书面请求,监事D随后代表E公司就B和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
受B和C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展了如下工作:1.围绕涉诉资金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就部分待证事项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证据申请及证人出庭作证申请;2.在庭审中,就原告主体资格、起诉程序及涉诉资金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抗辩。
【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融资资金系E公司依据其法人治理结构合法使用,B和C并未侵犯E公司权益,我方胜诉。